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已经进入清查阶段

发布时间:2022-03-24

2018

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已经进入清查阶段,这是普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普查正式开始前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很多单位还不清楚国家为什么要开展清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进行清查?

下面是汉尧商务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本次普查的十问十答,供大家参考。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地区,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所属的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报送普查报表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协助落实普查所需的经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解决普查所需的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市规划国土委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最新规划信息及相关地图资料;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对象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清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清哪些是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以及普查对象的多种属性信息,比如单位的名称、代码、法人、联系方式,单位的分布情况(地址),单位的性质(分别是法人、分支机构,还是个体经营户),单位的运营状态,单位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社团,还是居委会等),登记类型(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等),从事哪些业务活动,属于哪个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等等。

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简称“两员”)选聘与培训,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编制清查底册,“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等多个环节。

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查结果;编辑出版经纪普查年鉴;建立和完善相关经济普查数据库;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

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查结果;编辑出版经纪普查年鉴;建立和完善相关经济普查数据库;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2018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按照这次经济普查总体工作安排,单位清查工作是从2018年7月底开始至2018年11月。7月中下旬,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已经完成了对全国省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的单位清查工作布置和业务及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标志着清查工作已经在各地陆续展开。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市、区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是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按照单位清查方案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个体经营户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对单位较少,主要包括: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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